日本庭前准备程序中的证据整理制度
予被告人和辩护人关于以上人员的供述记录文书(包括供述书、供述录像时供述者的签名和压印以及根据录音录像制成的文字记录,以下同义)和明确其计划在审判时供述的内容的事项(当不存在供述记录书或供述记录书不提供阅览的时候,记载供述者计划在审判时供述的主要内容的文书)阅览誊写的机会。(三)检察官关于依照前条规定(即给予被告人和辩护人关于检察官申请调取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的相关资料以及书面记录的开示与阅览机会)已经开示了的证据以外的证据,哪些类型的证据是应当开示的①,另外,关于为了判断特定的检察官请求证据的证明力而被认定为重要的证据,在被告人或是辩护人请求开示的情况下,检察官综合考虑该重要性的程度、对被告人准备防御而进行开示的必要性的程度,以及开示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及程度,认为适当时,应当迅速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开示。在此场合,检察官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证据开示的时间或方法,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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