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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庭前准备程序中的证据整理制度

察官、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意见的具体期限。法院在公审前整理程序结束后,案件争点以及证据的整理结果必须取得检察官、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确认。一、检察官证据整理(一)检察官在办理关于案件的审前整理程序时,应当将记载预定证明事实(公审时打算通过证据证明的事实,以下同义)的文书向法院提出,以及向被告人以及辩护人送达。在这种情况下,基于该文书是不能作为证据的,或该文书是没有被请求作为证据进行取调的书面资料的,因此,对有可能使法院对案件产生偏见和预断的事项不予记载。检察官需对前述预定证明事实要用到的证据请求法院取调。(二)检察官对于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即检察官请求证据,应当迅速及时地用法律规定的方法给被告人以及辩护人予以开示。具体来说,首先应当就书证和物证给予被告人和辩护人阅览誊写的机会;然后,应当给予被告人和辩护人了解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姓名以及住所地的机会,同时,应当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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