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其是和谐解决商事纠纷。但是,现今的仲裁调解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超范围问题,在实际的仲裁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范围,与其仲裁请求的范围不相对应,如超出了仲裁申请范围,如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合同,经调解后,裁决合同继续履行,且需要被申请人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而此类问题,并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予以体现,其并未对超出仲裁申请的范围能否达成调解协议作出详细规定,而只是一概地规定,当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就应当制作调解书,此调解书与裁决书的法律效力相等。这与不告不理原则是否冲突?达成的调解协议超出申请的部分,是否只要是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不违法,不损害他人利益,仲裁庭都应该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这一系列的问题,仍需《仲裁法》的修订得以解决;再如仲裁调解方式缺乏灵活性,仲裁员采用的仲裁方式来看,一般选择的是作为调解员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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