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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员工持股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体地位。我们可以统称这类组织为非法人团体,由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团体共同构成了现代民法的民事主体三元结构②。如果以民事主体三元结构分析员工持股组织的性质,就会发现根本无必要寻求员工持股组织的法人资格。即便不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也不依托工会法人持股,员工持股组织也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是现代民法上的第三类民事主体。注 释:①郑芳玉.挑战民事主体二元结构的帝王之位[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②庞欢.民事主体资格初探——简论非法人团体民事主体资格[J].浙江工商学院学报,2005(4).参考文献:[1]Goldsmith Raymond.Financial structure and development[M].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9.[2]柳可白.中国股份合作制度 企业职工持股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3]王斌.企业职工持股制度国际比较[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4]梁爱云.西方发达国家企业职工持股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5]李玉梅.中国企业职工持股法律制度的构建[M].北京:群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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