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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员工持股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市民权和家族权的生物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到近代,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次明确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1900年,德国《民法典》首次建立法人制度,由是形成了近代民法自然人、法人二元民事主体制度。然而,世易时移,涌现出合伙企业、分公司等新的市场主体,它们受到二元民事主体论的排斥。在理论界,法布里求斯最早提出“相对权利能力理论”。相对权利能力理论的核心是:应承认更多元的主体设计,使用更加具体的权利能力概念,使不同主体享有不同程度的权利能力①。现代民法逐渐认可了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1978年,法国《民法典》增加商事合伙,以扩大法人范畴。民事主体的范围不是由法律先验地确定,而是由法律对实践中已存在的人和组织以一定标准筛选的结果。(二)非法人团体民事主体二元论不符合现代民法发展的要求,制度设计的完全具体化也是不切实际的,正确的解决方案是在尽量类型划分的基础上,承认那些已被实践证明的组织具有民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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