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员工持股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众多的大企业难有作为。(三)员工持股信托即员工委托共同的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法》运作员工购股资金,受托人可以是公司员工,也可以是公司外部的自然人、法人,员工持股信托是一种自益信托。信托模式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1)员工不直接参与公司治理,只能根据信托合同要求信托公司履行义务,有违员工持股制度鼓励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本意。(2)信托公司提供服务并非无偿的,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员工购股资金会产生更高的成本。三、员工持股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一)民事主体理论的发展各类持股组织都面临着各自的困境,不仅导致了公司治理的低效率,也不利于员工持股目的的实现。真正发挥员工持股制度的功能就要对传统法律框架和理论有所突破。前述持股组织都以其法人资格为出发点。“公司股东必须由自然人或者法人担当”,这是传统民法理论的观点。但是,“民事主体”的范畴并非一尘不变。古罗马早期,家庭为唯一的民事主体,罗马中后期,具备自由权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