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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辛普森案看排除证据原则和品格证据原则

以呈堂,被否定的证据陪审团是看不到的。辛普森一案中有一个关键的证据就是警察在其家中获得的证据是否合法。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在审前听证中便向断定证据是否可以呈堂的伊藤法官提出,在妮可遇害的当晚,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在辛普森家中找到的带血的手套和其他证据是不合法的。这是因为宪法修正案的第四条规定:“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压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这是美国证据制度中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很好体现,以不合法的手段获得的证据,无论其证明力如何,都是不可能作为合法证据被陪审员看到的。这充分体现了美国司法制度中的程序正义。但是为了实体正义,打击犯罪行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逐渐建立了一些例外,其中第一条是善意的例外,也称为“真诚相信的例外”。如果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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