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从辛普森案看排除证据原则和品格证据原则

品格证据原则。美国联邦刑事诉讼的证据法和判例都规定,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则证人呈堂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本案中,警察佛曼的证言不仅决定了其在辛普森家中搜集到的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力,也决定了控方的证据能否在事实和逻辑上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排除合理的怀疑。辛普森的律师正是意识到了这一点,才能倾尽全力在其他州的一位女作家那里找到扳倒警察佛曼品格的关键证据。辩方律师这一“种族牌”的使用恰到好处(陪审团中有9名黑人),几乎使检方丢失了之前建立的优势。警察弗尔曼在为搜集的证据合法性作证时,表示从未使用过“黑鬼”这样的词,更否认自己是个种族主义者。然而在他与一位女作家的录音电话中(辩方搜集的质疑其品格的证据,而任何对被告有利的证人是必须出庭的),他多次使用了“黑鬼”这个词,虽然最后呈现给陪审团的录音只有短短的一部分,但足以表明他日常生活中是一个绝对的种族主义者。录音的爆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