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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辛普森案看排除证据原则和品格证据原则

出与他初审义正言辞的宣誓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他作为证人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资格危机,控方的关键证人几乎失去了证明力。而当他被辩方质证:“在此案中你有没有栽赃和假造证据”的时候,他的回答是:“我要求引用我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人民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由于佛曼的品格问题,检方在之前审判之中提出的合法证据便遭到了极大的怀疑,这正是检方失败,审判被判无罪的关键所在。辛普森的“梦幻律师团”运用“毒树之果”原则想要排除警察在未取得搜查令的情况下在辛普森家中搜集的证据,虽然证据最终被裁定为有效,但是已经给检方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在一些重要证据的操作合法性上也引来了巨大的争议。而辩方最终使用的品格证据原则,使检方的关键证人警察佛曼的证词的有效性遭到质疑。也许这个审判烙上了种族主义的烙印,但是这仍是一场公正的审判,这体现的是美国司法制度的胜利。参考文献:[1]董健军.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J].武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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