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毒品代购者刑事责任认定的困境

事责任认定存在的困境对于代购者刑事责任的认定,主要是按照毒品类类犯罪单独处理或者按照共犯定罪处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零包贩毒者,以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为借口来逃避处罚。①具体而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对于主观上不以牟利为目的,多次代购,且数量较小的代购者的刑事责任没有法律规定对于代购者刑事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颁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于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对于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的,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由此可见,如果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且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之所以将其排除出犯罪行为是因为考虑到以下因素:首先,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且数量较小,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