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代购者刑事责任认定的困境
理零包贩毒行为。(二)进一步明确代购行为的具体情形对代购者的代购行为进一步明确,将其分为以下几种情形进行处理:第一种,犯罪嫌疑人曾有毒品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为获取证据通过假买方式抓获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第二种,现场抓获后,在其身上、住处、交通工具等地又查获有毒品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第三种,多次与不同对象交易毒品,即使辩称未从中牟利的,也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第四种,托购的吸毒人员只提出购买毒品要求,完全由代购者主动联系卖家购买毒品的,不论是否从中牟利,对代购者都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第五种,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不论是否获利,都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此外,对于是否牟利或者获利,是否属于变相加价,不应当以金钱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应当综合案件情况进行考虑。对于代购者购买毒品后,与托购者分食、共食的,应当视为从中牟利或者获利。注 释:①笔者从禁毒总队获得的数据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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