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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代购者刑事责任认定的困境

为的危害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代购者每次为他人代购吸食、注射的毒品数量很小,如果采取数量累计计算的评估机制,对于多次代购且每次购买数量较小的代购行为,依然无法有效治理。行为人完全可以自己计算还能代购几次,代购多少毒品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笔者建议,通过代购次数累计制度来评估代购者的行为,对于多次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的行为,应当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定罪处罚。理由在于:首先,多次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其行为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罚可罚性。其次,多次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在主观上已然超出了不忍他人受毒瘾折磨这一主观内容的外延,更多的情况是为他人代购,从而利益均沾,自己也可以吸食一部分毒品。最后,可以杜绝零包贩毒者以为他人代购毒品为借口逃避法律责任。按照代购次数进行累计,从而评价代购者行为的危害性,杜绝了零包贩毒者以为他人代购这一漏洞,可以有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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