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鉴定结论质证思路探微
子的合法权益,尽自己的最大专业能力为被告人争取最优的辩护效益。在本文中,笔者将根据自己所接触的毒品犯罪案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对毒品犯罪案件中重要的证据鉴定结论的质证思路进行探究,一方面旨在为我国刑辩律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辩护技巧提供部分思路,另一方面为依法维护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微薄贡献。一、毒品犯罪案件鉴定结论之鉴定机关主体质证思路探微(一)毒品犯罪案件鉴定结论之鉴定主体委托程序质证思路对于毒品犯罪案件鉴定的委托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相关的具体规定,该规定的缺失在实践中导致了众多承办律师在审查毒品案件的鉴定结论时往往会忽略对公安机关鉴定委托程序的审查,从而导致在毒品犯罪鉴定结论中丧失了对鉴定主体委托程序进行有效质证的辩护优势。而根据笔者的探究,其实有关于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的委托程序的质证意见法律依据并不是无法可依。2008年《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的十八、十九条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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