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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鉴定结论质证思路探微

详细规定了委托鉴定的全部程序,而根据该鉴定,刑辩律师完全可以据此从鉴定委托程序的合法性方面提供有效质证思路。(二)毒品犯罪案件鉴定结论之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资格的质证思路我国刑诉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则对毒品鉴定由哪个机构或者部门鉴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毒品鉴定由公安机关内设的毒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办案模式,而关于该鉴定机构的合法性资格问题因相关法律规则并无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律师在对毒品犯罪案件鉴定机构本身的资格性进行质证时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然而对鉴定机构本身资格难以形成有效的质证意见的事实并不影响律师对具体鉴定人员的主体资格形成有效的质证意见。以笔者所接触的朱某制造毒品案为例,在本案例中承办律师就从鉴定人员鉴定资格的角度出发对鉴定结论的有效性提出了较佳的质证思路:在本案的鉴定结论中,其中一名鉴定人邹某的资格证书为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而不是公安机关颁发的鉴定人资格证书。而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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