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鉴定结论质证思路探微
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本案中邹某并非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因此邹某鉴定资格的不合法性就否定了该份鉴定结论的有效性。而律师在综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之后,便可依法根据上述意见提出了该份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有效质证意见。二、毒品犯罪案件鉴定结论之扣押毒品与送检毒品是否一致质证思路关于所扣押的毒品与所送检的毒品检材是否一致的质证思路,笔者亦可根据自己接触的成某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一案做一简单说明,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所扣押的物品的清单与所送检的检材就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在案件中,公安机关中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载,“在主卧室外床边的长方形纸箱内查获51个用黄色胶布包裹的方形物体。”但在该案鉴定结论中所记载的检材情况却是“主卧室床边长方形纸箱内用蓝色胶布包的方形固体。而承办律师根据上述情况就在庭审时对于该份鉴定结论从检材不可靠性以及来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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