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虐待行为的刑法规制
有一定的抚养关系。首先,这种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将事实上的家庭成员考虑在内,所谓事实上的家庭成员,是指没有抚养关系,但是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具有紧密联系的共同生活体的人,如保姆和雇主,徒弟与师傅②;其次,这种规定将虐待行为仅限制在家庭生活中,对社会大环境中发生的虐待事件就不能适用,如“古驰虐工事件”和“幼师虐童事件”,就不能依照此项法律对施害者进行定罪和惩处。因此,只是单纯地保护了被害人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地位,保护的法益较小。(二)立案标准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构成虐待罪,还要求情节恶劣。正确认识情节恶劣,必须根据虐待持续的时间长短、虐待次数的多少,虐待的动机和目的,虐待的手段和后果,以及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衡量。我国现行刑法对此既没有统一规定,也没有专门机构去鉴别,认定情节恶劣只是从司法实践中逐步总结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纯粹精神虐待事件时,“情节恶劣”的含义更加模糊,这无形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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