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虐待行为的刑法规制
仅加大了认定情节恶劣的难度,也提高了入罪的门槛。显然,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放纵了加害人的虐待行为。(三)诉讼程序不合理虐待家庭成员的,告诉的才处理,即自诉;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适用公诉。这项规定不利于给予受害者及时的保护。首先,告诉才处理,要求被害人承担告诉的义务,让其自诉受虐经历,无疑是在伤口上撒盐,带给被害人第二次的精神伤害;其次,由于虐待者和被虐待者之间存在着扶养关系,以及虐待者在亲属或经济等方面的优势地位,使有的被害人敢怒而不敢言,知情人也常以“家务事”为由,不去向司法机关检举,以致许多构成虐待罪的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最后,只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司法机关才干预,显然是一种消极的保护态度,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违背了国际上所倡导的人权保护。(四)对虐待罪的量刑偏轻依照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罪的法定刑较低,最高刑也只有七年,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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