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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虐待行为的刑法规制

杀人罪,有罪刑不相适应的嫌疑。笔者认为,这是因为虐待行为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没有发生在社会大环境中,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立法者才没有制定过重的法定刑。但是随着近些年来虐待事件的频繁发生,我们不得不反思,不具有威慑力的刑罚根本不能强有力地打击此类犯罪,也不能遏制家庭暴力、家庭虐待施暴者的嚣张气焰。三、对虐待罪立法完善的几点建议(一)在虐待罪中增加相关条款现行刑法规定的“虐待罪”所保护的法益范围过于狭小,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虐待事件,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约束。因此,立法部门可根据高发的虐待事件,在“虐待罪”中增加相关条款,使得效力及于无家庭关系的儿童、劳工、残障人士等社会成员。(二)扩大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范围对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进行扩充解释,不仅包括刑法上规定的共同生活在一起且具有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还包括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如雇主和保姆,徒弟和师傅,保姆与共同生活的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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