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间相互担保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共三部规范性文件。仅从标题可以看出,此三部规范性文件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上市公司得对外担保行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作了及其严格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根本否定了上市公司为其所控股的或者相关联的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能力。[1]结合三部司法解释的内容上来看,2005年的通知解除了2000年的通知和2003年的通知中:有关禁止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等限制的内容。此外,2005年的通知对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进行了特殊规定,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而引起的公司自身利益或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损失的同时,证监会如此严格的限制也可能会对社会上相当部分企业的融资造成一定的障碍,甚至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2]与《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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