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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间相互担保

保的相关规定一致,体现了对上市公司自主权的充分尊重,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由其董事会、股东大会自主决策,着力发挥公司自律作用。[3]二、我国公司相互担现象的引导和立法完善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公司间相互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之所以需要对公司间相互担保制定法律,一方面,是因为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日,公司间相互担保已成为普遍现象,对社会活动的引导是法律的应有任务,通过法律或者法规的形式对公司间相互担保行为进行引导,划定法律法规的边界,为市场主体行为预期提供标准;另一方面,在法律缺位的背景下,公司间滥用相互担保这一“灰色”行为存在着巨大的市场隐患和金融风险。据报道,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某市中心支行在对辖区内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性检查中发现,由于相当一部分银行贷款存在相互担保情况,尤其是贷款大户之间相互担保较多,一些贷款担保已经“名存实亡”。[4](一)制定法律弥补规范层面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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