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中的功能定位
的未然性,所以在使用人身危险性时一定要把握好尺度,保证其在量刑过程中起到的辅助性作用。一、人身危险性的概念一般而言,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的主观恶性,包括初犯可能性与再犯可能性,是社会危害性的内容之一。也有学者认为人身危险性的概念缺乏科学性,不宜将其作为量刑的根据,应将犯罪人的反社会属性与社会危害性作为量刑依据等,这提示我们,人身危险性的概念尚未形成统一性,这也是导致人身危险性难以成为刑事实务指导理论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完全否认人身危险性的涵义及其在刑法中的功能是不科学的,有必要对初犯可能性、再犯可能性、犯罪人主观恶性等与人身危险性有关的范畴进行界定。初犯可能性仅针对一般预防性而言,已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本身只存在再犯可能性,初犯可能性适用于被犯罪人犯罪行为而诱惑,促使其他人实施同类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是针对犯罪人以外人员而言的,初犯可能为犯罪人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客观后果,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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