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中的功能定位
可能性是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笔者认为将其界定为社会危害性内容要较人身危险性更为合理。当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要根据已然犯罪手段、后果等方面分析,不可主观臆断。再犯可能性即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只有具备既往犯罪行为的人才存在再犯可能性,再犯可能性不可简单的理解为再次触犯刑法犯罪可能性。就结果而言,为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犯罪,但是否属于再次违法构成犯罪,还要依据正受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但在司法的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着如下问题,如在法院对被告的初次犯罪行为作出裁判之前,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就无从考究,也就造成再犯可能性无法在定罪、量刑中发挥必要的作用。主观恶性为一种客观实在的心理事实,属于已然犯罪范畴,主观恶性一旦通过犯罪事实表现,便具有确定性,属于社会危害性的一部分,其重心为评价过去;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对未来发展的合理预计,重心为评估未来,具有未然性,这种不确定的可能性暂不会成为现实犯罪,当属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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