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价原则的双重性质
法制博览2014年第2
论对价原则的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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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星河,男,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摘要】对价是英美契约法中的核心理论,其具有形式与实质双重性质,这一点从对价的功能上可见一斑。如今人们对对价性质的认识出现一定的偏颇,但是对价的双重性质在其形成的过程中早已确定,历史的选择使得对价呈现双重性质的状态,如若改变对价的双重性质,除非社会状况发生变化。【关键词】对价;实体性;形式性一、对价原则双重性质释义(一)对价的实体性对价的实体性是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性质。在16世纪之前,英国没有对价的概念,契约诉讼受到诉讼形式的困扰。当契约诉讼冲破令状主义枷锁,从违诺赔偿诉讼之中产生对价之时,对价的实体性就已然确定。“特雷特利教授则坚持‘对价’的本质是当事人的’获益与受损’,即契约的’相互性’,他也承认,在有些案件中,法院为了满足‘获益与受损’,不得不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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