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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法制博览2014年第2
          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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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向伟(1988-),男,安徽宁国人,安徽大学11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金融法。【摘要】不安抗辩权存在双务合同中,它最早来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具体是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情形,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享有暂时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1999年,我国的《合同法》就将不安抗辩权加入了抗辩权制度体系,不过是在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础上的,自然是吸取了两种法系制度的特色部分,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协调的地方。【关键词】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实质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效力的体系中的防御性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规定了先后履行期限,在先履行方履行合同时,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可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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