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自己的义务的可能时,在后履约方没有提供担保或履行对待义务时,先履约方有权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安抗辩权的实质是抗辩权,且属于一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只能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但不能达到消灭对方的请求权。一旦对方提供担保和继续履行对待义务时,此抗辩权就必须中止。从而可以看出不安抗辩权更多的是督促不能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继续履行或者提供担保,来保障自己的履行会有对待给付,避免因为自己按时履行义务反而受到损害,行使的目的在于防止先履行合同义务给自己带来的风险,也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呢?我国的合同法第68条对此作出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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