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上的无因管理
与被管理人之间的债的法定关系;另一方面,当本人指示继续进行管理时,则可推定,被管理人对管理人已管理的事务表示接受,指示继续进行管理,则有对管理人管理事务的委任的含义。计算义务在无因管理中并没有规定相关的条文,而是通过准用委任的方式来规定的,主要是理论上研究的需要,其含义是指在事务管理中,管理人报告、交付及使用本人金钱时支付利息的义务。报告义务是指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过程的情况对被管理人进行报告,交付义务则是指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所获取的财产,包括金钱、物品、孳息等,应交付给被管理人,通过自己的名义获取的权利,则应转移给被管理人。2.被管理人的义务在管理人义务之后则会产生被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在以善良管理人妥善处理被管理人事务后,一般情况下对被管理人有三个请求,包括管理所支付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合理的债务负担清偿请求权,以及自身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权。当然,理论上也可能出现被管理人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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