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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宪章条约》的征收问题分析

能源宪章》。《欧洲能源宪章》最初只是政治宣言,但随着参与国的增加,各国一致同意制定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框架,1992年欧洲能源宪章条约的谈判重新启动,1994年12月谈判结束,条约在签署时被正式命名为《能源宪章条约》。二、条约的征收条款解读能源宪章第13条第1款规定:(一)缔约国对其境内的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的投资不得实施国有化、征收或与国有化或征收有相同效果的措施,除非:1.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2.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3.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同时伴随着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此种补偿必须等同于被征收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公平市场价值确定时间是征收或临近的征收广为人知从而影响投资价值之前(以下简称估价日)。此种公平市场价值应按投资者要求,使用估价日汇率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补偿应包括从征收日起至支付补偿日止在市场基础上按商业汇率计算的利息。(二)各征收类型的概念从条文规定看,《能源宪章条约》把征收行为区别为两类,一类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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