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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宪章条约》的征收问题分析

有化或征收”,另一类是“与国有化或征收具有相同效果的措施”。国有化,是国家给予公共利益而将私人财产全部或部分收归国有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美国国际法学会在1952年把“国有化”定义为,“通过立法行为,为了公共利益,将某种财产或私有权利转移给国家,目的在于由国家来利用或控制它们,或由国家将他们用于新的目的。”征收,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指“政府获取私人财产权利或改变私人财产权利”。通常认为,征收是国家把私人财产强制性收归国有的做法。“与国有化或征收具有相同效果的措施”是指东道国政府在未取得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采取阻碍、影响外国投资者对其资产的控制权或处分权的行为。(三)征收的合法要件《能源宪章条约》第13条第1款规定了征收合法性要件如下: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同时伴随着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公共利益又被称为公共福利、社会福祉、公众利益等等,在国际条约中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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