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宪章条约》的征收问题分析
不同的称谓。作为征收的合法要件之首,公共利益的功用在于限制国家的征收主权,防止国家为了私利滥用公权力,是对国家征收权设置的界限。“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要求一国在对外国投资者实施征收时是否赋予其与当地国民相同的待遇,若因投资者的种族、宗教、文化、国籍等因素而区别对待,是违反国际法的。“符合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东道国采取征收措施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避免武断专横,给予外国投资者利用行政及司法程序的机会。“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要求对被征收措施影响的投资者,东道国应支付补偿,同时这种非补偿的支付在时间上要迅速、在数额上应充分,在效果上应能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三、从仲裁实践看《能源宪章条约》下的征收认定《能源宪章条约》第29条规定,有关投资的争议可以由投资者选择ICSID、UNCITRAL规则或者在斯德哥尔摩上回仲裁员进行仲裁。因此依据《能源宪章条约》提起并作出裁决的投资案件数量偏少。(一)Petrobart诉吉尔吉斯共和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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