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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宪章条约》的征收问题分析

这些措施最终导致精炼厂破产致申请人对其投资的使用权和所有经济价值被征收。仲裁庭否定了申请人的观点,认为认定间接征收的决定性因素有三点,一是政府措施实质上完全剥夺了投资的经济使用权和控制权;二是政府措施的不可逆性和非临时性;第三是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程度。从上述案例来看,《能源宪章条约》下的仲裁庭对征收,尤其是间接征收的认定主要通过以下两个要素进行:第一,间接征收的认定以投资者对其财产的使用是否受到干涉为主要的判断因素。第二,在责任主体方面,东道国仅对其国家行为负责,而对企业、代理人等法律实体的行为导致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利益受损不负责任。如Plama案中仲裁庭认为,破产程序中的代理人不是国家机关,其行为不当不能归咎于政府,不能说政府违背了《能源宪章条约》征收条款所规定的的义务。参考文献:[1]姚梅镇.国际投资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2]沈开举.征收、征用与补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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