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程序违法的实体性制裁之比较
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国的起诉程序中,妨害作证的现象容易在起诉程序里凸显。法国新刑法典规定了在诉讼程序中,或者为在法院起诉或应诉,采用许诺等手段,以期促使他人提交伪证、假声明或者促使他人放弃作证、提交声明或证明,即使贿赂未产生效果的,处3年监禁并科45000欧元罚金。相比较之下,法国更注重对妨害作证罪的详细阐述,其中“即使贿赂未产生效果”也将受到刑罚,这与我国的法条(《刑法》306条)中的阐述有更详细的概括。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并没有将妨害作证罪的贿赂的结果形态予以确定化,而法国的《法国新刑法典》第434-15条中将贿赂未产生效果也归罪,这就更加严惩了诉讼程序中的贿赂犯罪。参考文献:[1]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2]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刘昂.刑讯逼供的权利制约机制探究[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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