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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程序违法的实体性制裁之比较

的解析与评价。法国刑法典中妨害司法活动罪中规定的程序违法的罪名都是细化性的条款。例如,第434-18条中规定翻译人员妨害作证的条款。法国的这种细化的规定相对于中国的笼统规定更有规范性和依据性,值得我国借鉴,法国的罪名更倾向于轻罪与重罪的二级划分,这样突出了刑法典的完整性与权威性。我国列入刑法的非法拘禁罪只有一条,但是法国新刑法典则有三条成套的体系来规定构成妨害个人自由罪的。其中中法对比起来,不难看出法国的妨害个人自由罪第432-4条规定了拘禁时间达到超过7天有加重行为,而我国并没有对拘禁时间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加入非法拘禁时间的加重规定更有利于对重犯的惩罚。在起诉程序中,起诉程序中我国的程序违法实体性制裁中的徇私枉法罪最具代表性,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我国的徇私枉法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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