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程序违法的实体性制裁之比较
者只处理证据方面的问题,而它既能处理证据问题,也能处理其他程序性的违法的行为。三、中法程序违法的实体性制裁的分析与比较在侦查程序中,我国实体性制裁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的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前者的目的是逼取口供,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对其他的人进行刑讯,不构成刑讯逼供罪,但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后者的目的是逼取证言,对象是证人。而相对法国的暴力罪则规定在第222-8条:为阻挠证人、受害人告发案情事实,提起控告或出庭作证,或者由于其告发、控告或出庭作证而针对证人、受害人或一方民事当事人实施暴力。由公务助理人员或司法助理人员、行驶公安司法权力的人或负责执行公共事业服务任务的人,在履行职务或任务中,或者在履行职务或任务时,实施暴力。法国的暴力罪将中国的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融合”为一罪名,这样的定罪并不能更有效的区分罪犯的罪刑。笔者认为中国的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更为细化,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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