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程序违法的实体性制裁之比较
害结果。二、法国程序违法的实体性制裁的相关规定及特点法国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司法职务行为时,有可能实行各种犯罪行为,尤其有可能实行以下几种法国刑法典规定的罪名:妨害个人自由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暴力罪等。在上述几种情况下,法国司法工作人员就有可能引起其刑事责任并可能在刑事法庭受到追诉。在伪证罪方面,在法国,疑犯在宣誓后说的话被定为“不足采信”,所以无论他们在审判上说什么,都不会被定伪证罪。在法国刑法典第434-13条中规定了伪证罪的相关条文:向任何法院或者任何执行另一法院之委托办案的司法警察官员宣誓作伪证的,处5年监禁并科罚金。但如作伪证的人在预审法院或判决法院作出终结审判程序的裁定之前,自动撤销其证言者,不罚。法国有一种诉讼行为无效制度,这一种制度是专门规制程序违法的规范性制度。诉讼行为无效是指诉讼行为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和规则,法律规定其不得产生预期法律效力的制裁方式。它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比,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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