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程序违法的实体性制裁之比较
法等相关刑事实体法来起诉并制裁程序性违法,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这种违法己经严重到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程度,这时程序性违法行为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亦即程序性责任和实体性责任。本文将阐述实体性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符合其犯罪构成要件,即具备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按照《刑法》的规定,笔者总结了一些警察、检察官、法官等在刑事程序中可能实施的违法犯罪的罪名: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伪证罪。笔者认为,建立完善的实体性制裁制度为遏制程序违法的有效措施。从法理讲,制裁是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否定评价,是法律规范中一项不可缺少的要素,没有制裁的法律是不完整的法律。违法必究,程序违法必须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程序违法造成的危害结果不仅具有多样性,而且常常表现为多层性,即一种行为同时导致不同程度的多种性质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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