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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之保护

经确定,并且取得良好的效果,为世界各国争相学习的典范。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往往是对金融机构内部本身进行监管,并不注重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导致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个人权益的不重视,并且导致金融消费者无法从监管部门的法律规范找到保护自身权益的规定。对于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的时候进行虚假的陈述,监管部门往往不会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导致金融市场欺诈现象的不断发生。注 释:①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政治与法律,2002(2):5-6.②[美]布兰代斯.别人的钱[M].胡凌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99.参考文献:[1]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游劝荣.金融法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3]管斌.金融消费者保护散论[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48-50.[4]马林,声罗劲.美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对中国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0(9):5-7.[5]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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