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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意产业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以,创意产业保护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如何合理的利用法律引导创意经济的合理有序发展,如何通过法律来保护创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何才能让法律成为创意产业发展的坚实后盾,这是值得我们法学研究者去思考的问题。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对创意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进行研究。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曾经在2010年的《ICE800O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创意备案和保护规则》中将创意的概念界定为一种“解决问题问题的新方法和新思路”。国内外不同的学者对于此问题,观点可谓是百花齐放各有千秋。但众所周知的是,单纯的存在于人们脑海中的思想或者想法是无法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切实保护的,我们这里所谈的创意的保护,是保护以一定状态存在的,源于人们的想法但又区别于虚幻的想法的,由人们主观精神创造出来的产物。换言之,能为法律所保护的创意,必须是富有新颖性创造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想法。非物质性、新颖性、具体性和时间性是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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