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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意产业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主要的特点。在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中有这样一个共识,即“创意、表达两分法”,也就是版权只保护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本身。这一点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直接体现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在司法实践中,在国内创意类纠纷案件中,原告很大程度会寻求著作权法保护,但法院通常会因为创意不是著作权法保护内容或则创意内容未达到著作权法保护程度而驳回或者不支持原告请求。这正反映了我国当前著作权法对创意保护的一个尴尬境地:不支持创意的保护,与法律本身公平正义的原则相违背,并且不利于社会和谐;如果支持,这其实又是有悖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基本框架的。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的存在,主要是由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公有领域冲突使然,著作权保护的扩张趋势使得著作权的公有领域正在处于不断的缩减趋势,但是公有领域的公共素材,正是著作权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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