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意产业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源泉。对于创意而言,简单的将其划入表达或者思想都是不合适的,通常情况下它处于想法和表达二者之间。创意是产生表达的源泉,是创意产业的灵魂,如果单纯的将其摒除于法律保护的框架之外,毫无疑问是不公平和不恰当的。但是创意实质上是一种虚幻的范畴,强调保护创意,容易构成对著作权公共领域的侵害,造成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张,这与思想与表达的两分法是相冲突的。对于一些已经形成表达的创意,如已经成型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力度实质上也是有限的,因为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保护,主要是表达方式和原作文字的保护,而创意的最为宝贵的内容,并不是简单的表达方式或者文字,而是依附于其上的思想,是原作的核心构架和实施办法。举例一款风靡的桌面游戏,最为重要的卖点其实是它构思精巧的游戏结构和角色技能平衡设置而非简单的外在包装,人物名称或者形象。李鬼变成李逵手中仍然可以挥舞着两把板斧,这并不违背著作权法的规定,但是主创人员最为宝贵的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