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意产业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难看出,著作权法在保护创意者的合法权益上,是存在着先天的不足的,这主要与创意产业的兴起时间较短,关于创意的激励与保护理论尚未展开充分的研究,有关创意的版权保护制度根本缺位是分不开的。长久以来,我国的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坚持运用传统的版权理论去解决创意产业在社会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在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框架下去解释创意的内涵,将创意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之外。在创意产业迅猛发展的今天,这显然无法与社会和公共的期望相符。目前,新的《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之中,个人认为,调整著作权立法,应当合理设立区别于传统著作权的创意权,根据低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高于作品独创性的标准,要求创造者负担证明责任,不再简单地套用“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表达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二分法。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的使创意工作者享受到自己的合法劳动成果,鼓舞创意产业这一新兴产业更加合法、有序的发展壮大。参考文献:[1]张费微.创意产业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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