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从宽的量刑探究
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应片面论断。一、自首“应当从宽”的立法考量“可以从宽”是我国的立法定论,这意味着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在对于自首犯的从宽量刑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但这个定论并非能够放之世界而皆准,巴西、俄罗斯,以及我国台湾等国家与地区即是规定自首属于“应当从宽”情形。分析这些国家与地区的立法,不难看出规定自首为“应当”的从宽处罚情形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法律的可预期性,而犯罪者在自首或者是侥幸逃脱的选择过程中,这种可预期性往往起到很大作用。以自首制度本身价值而论,绝对化这种自首从宽的可预期性,无疑对于司法效率、罪责刑相统一以及犯罪者社会危害行为的终结等多个方面均有较大裨益,但完全绝对化这种可预期性,也有其自身无法避免之缺陷。二、自首“应当从宽”的缺陷分析依据目前许多学者们的观点,自首不能从宽大体上归纳为预谋自首漏洞、被迫自首问题以及罪大恶极、民愤难消这三类。(余罪自首、翻供等无争议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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