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从宽的量刑探究
成立自首故在此不论)笔者认为,以上三点均有待商榷,首先是前两类观点,及预谋自首漏洞与被迫自首问题,学者们认为犯罪者自首行为是基于法律漏洞考量或者是迫于外部压力,究其本质缺乏自悔因素,不应从宽处罚。但是,正如前文提及的自首制度的价值,除保障罪责刑一致外,自首制度还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与终结犯罪者不稳定的社会危害行为,如只片面看待自首者悔过因素来决定其自首从宽与否,则违背了自首制度本身应有的价值,同时,在量刑时本来就要将自悔因素归入社会危害性分析当中,而重复将其进行考量对于自首者的不公正是不言而喻的。最后第三类观点,依然存在前两者片面的问题,而且基于民愤的量刑考量,本身就是一种不理性民意暴力,极易侵犯自首者寻求司法公正之权利。除此之外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是自首者急于自首以求从宽处罚进而放任危害结果的扩大,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依旧可以认定自首,而量刑时没有体现从宽处罚的效果则可被解释为自首者的自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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