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从宽的量刑探究
为所生成的正价值无法抵消其放任危害结果而造成的负价值。虽然以上观点均有待商榷,但自首“应当从宽”的规定存在着其无法避免的缺陷这点是毋庸置疑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两方面,首先,即是法律可预期性的负效应:当法律因为保障自首行为而承诺对自首者从宽处罚的同时,法律也在对犯意预备者进行犯罪鼓励。自首“应当从宽”的规定为那些纠结于是否犯罪而犹豫不决者,提供了更小的犯罪成本承诺,这与上文可预期性作用恰恰相反,而我们也无法忽略这种负效应超越其本身正效应的可能性;其二,即是在我国现有的刑罚体系下,将自首作为“应当”的从宽处罚情形缺乏可行性基础。虽然我国刑罚规定了限制减刑,但基于死刑与无期徒刑之间仍缺乏一种有效过渡的刑罚——终身徒刑。当犯罪者确属罪大恶极却又自首时,基于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必须判处死刑或须永久隔离于社会,但又必须在此基础上从宽处罚时,我们还有什么选择?三、自首“可以从宽”的模型分析与制度完善基于上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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