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自首从宽的量刑探究

分析,可以说我国选择自首为“可以”的从宽处罚情形是更为恰当的。法官根据具体案情的自由裁量选择是否从宽,进而避免出现上述尴尬的情形,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正当性与权威性。但不可否认,这种模式与自首“应当从宽”模式的优缺点是互补的。当自首从轻的规定在法律上丧失了可预测性判断,那么自首制度对于犯罪人的感召即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效力。以数字模型为例,假设社会对于自首从宽的可预期性达到完全失效的情况,设X轴为罪行程度,Y轴为自首制度感召力,这种失效就会呈现出倒U字型,及犯罪罪行越轻微或越严重,自首制度的感召力就越微弱。这是因为犯罪者罪行的程度越轻,其所受刑事追究的可能性小于自首可能不从宽处罚的风险,自首制度的感召效能也就越小;另一方面,犯罪罪行越严重,其自首可能不从宽处罚的风险就越大,自首制度的感召效能也就越小。我国自首制度可预测性不足,其模型即为幅度相对平缓的倒U字型。是故基于对模型的分析,要完善我国自首量刑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