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从宽的量刑探究
制度,体现自首制度应有价值,就应该在保证顶点不变或增高的情况下,使得倒U字型两端更加趋于平缓。也就是减少两端可预测性不足带来的自首感召力缺失,进而终结严重犯罪者可能持续的社会危害行为,或及时制止那些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从模型的两端考虑,即是从犯罪轻微者与犯罪严重者自首倾向上的立法设计。前者,可以针对一些尚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自首犯设定“应当从宽”的特殊自首,这一点在诸如日本《改正刑法草案》、《韩国刑法典》、《德国刑法典》等中均有规定。后者,则可以通过改革刑罚体系,增设终身徒刑,以缓解死刑与无期徒刑之间的过渡缺失。除此之外,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坚持以自首从宽处罚为原则,在“从轻或减轻中”自由裁量幅度,遇特殊情况不能从宽处罚时,也应在判决书中说明原因。四、结语如上所论,单纯地选择自首从宽处罚的“应该型”与“可以型”模式是片面的,只有在把握自首制度设立价值的基础上,不拘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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