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视野下的欠条定性探析
将安某的行为定性,成了本案的关键,近年来也有许多关于其的讨论。孟金良认为[1],由于借条本身的相对性,安某只能对李某的债权利益构成一种危险性,欠条的灭失并不能当然阻碍李某债权的行使,欠条不能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故安某仅构成盗窃罪未遂。张红昌认为[2],欠条虽然有相对性,但不排除作为第三人的安某获得其利益的可能性,对欠条可以成为财产性利益评价,安某构成盗窃罪。那么,欠条是否可作为财产性犯罪的对象,成为本案的关键。下面对其能否成为财产性犯罪对象进行讨论。三、分析(一)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目前关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存在较多说法。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存在着所有说、占有说和混合说三种。但是三者统一的是,财产犯罪保护的是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占有权两个方面的内容[3]。也就是说,保障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二)对于欠条的法律评价1.欠条能否为财产犯罪的财物欠条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凭证,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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