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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视野下的欠条定性探析

权人和债务人而言,无疑具有财产价值。但是,这种价值仅体现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并且其价值仅体现在双方的主观层面,是一种作为诉讼上证据的价值,并不具有经济上的交换价值,故而也就并不具备刑法中财物价值之要求,不能认定其作为财产罪中的财物。值得一提的是,有价证券等票据也代表债权,且不具有经济上的交换价值,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评价为财物。笔者认为,票据的无因性导致社会大部分人在拿到票据后,都足以相信占有人即是所有人;而欠条由于其代表的债务关系的特定性,当占有人和债权人(所有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债务人在绝大多数情况是可以察觉出来的,并有足够的意识来抵抗此时欠条持有人的债权请求。所以从危险程度上来说,两者是存在很大差别的。故而,以有价证券为类,不能来评价欠条也是财物。2.欠条能否为财产犯罪的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大体是指狭义(普通)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财产(财产权利)的增加与消极财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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