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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视野下的欠条定性探析

产义务)的减少[4]。下面对欠条能否作为财产性利益进行评价。首先,应当认识到欠条作为一种证明,其本身是不能作为财产权本身的。但是,当它灭失后,极有可能使得债权人因为举证不能,而丧失了财产利益。因此基于这种可能性,对于欠条作为财产性利益的评价,要根据其是否发挥了财产价值及其发挥价值的大小,具体情况具体评价。(1)欠条以一张纸的身份出现,其体现的仅是纸本身的价值。如以废纸变卖,此时,其实体现的是一种财物性质,不作评价。但也同样可以使用这条规则,即欠条发挥了财产价值,但是价值太小,不予认定。(2)对欠条的非法占有是基于其可能获得的财产性利益,但最终未能如愿。此时,欠条没有发挥附着在其之上的财产价值,更无从谈论其价值大小,故不能评价为财产性利益。(3)对欠条的非法占有是基于其可能获得的财产,且最终通过寻找到债务人,双方达成意思一致,将欠条变卖获得利益。此时,欠条发挥了其财产价值,并且价值较大,欠条可以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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