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视野下的欠条定性探析
为财产性利益。当然,财产性利益能否作为我国财产犯罪的对象,也是一个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已普遍承认过可以将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财产扩大解释为财产性利益[5]。在欠条作为财产性利益的情况下,欠条是财产犯罪的对象。四、结论第一,从保护法益的角度来说。安某在拿走李某欠条的那一刻开始(以下简称“第一段时间”),虽然对欠条进行了占有,但只是侵害了一种李某对于实现其债权的可能性,未全然侵害安某对其财物的支配关系。当他找到了债务人王某,从双方交换借条和3万元现金时(以下简称“第二段时间”),获得了财产,侵害了安某对其财物的支配关系。第二,从欠条的法律性质来说。在第一段时间,欠条尚未发挥其财产价值,不能作为财产性利益存在。第二段时间,欠条已经发挥了其财产价值,且价值较大,可以作为财产性利益存在。综上,第一段时间只能认定盗窃罪的未遂,而第二段时间的行为才是本案定罪的关键。从法理上来说,侵害了财产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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