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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的相关法律效果比较探析

正义衡平的要求,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反对者认为,如果根据正义等价值概念而承认有非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合同拘束力的例外,必然会危害交易安全。反对者认为合同关系作系统的变更并不是法官的任务,而是立法者的任务。对于“行政合同”,行政法院一般肯定不预见理论的适用。根据“不可预见”理论,情势变更原则在行政合同领域得到承认。1916的波尔多煤气案是典型案例。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该案中煤炭的涨价超出了可预见的最高限度,属于当事人不可预料的事件,导致当事人利益重大不平衡,为使公共服务得以持续,煤气开采特许公司有权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从有关部门获得补偿。法国地方法院常用情势变更原则判决,法国最高法院在民事领域态度却相当固执。1867年,法国最高法院在著名的卡波纳运河事务案中明确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法庭绝不能为了调整私人合同并用新条款来取代合同当事人原先约定的条款而考虑时间和环境因素,即使因此做出的决定显得多么公平。”二、英美法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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